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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什么?
一般来说,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。
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、医疗补贴等待遇,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,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;若低于平均工资,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。
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、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、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,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。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规定: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值得注意的是,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。
生育津贴: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,给予的生活费用。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。
假期工资:员工休产假期间,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。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。
二、无法享受生育津贴怎么办?
一般来说,有以下几种情况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:
(1)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生育保险,致使员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,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。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。
(2)企业为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,但缴纳时长等客观条件未达到当地领取生育津贴的标准,企业仍需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。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执行,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(3)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,企业仍需给员工支付产假工资。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月工资和物价补贴。
(4)员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,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的性质;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产假,其产假工资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。
一般情况下,生育津贴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。在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内,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,则不需要发工资;低于平均工资,则公司需要补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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